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市場”)進行的金融債權資產轉讓活動,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交易秩序,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金融債權資產轉讓,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以下稱“轉讓方”)將其在經營中形成或通過購買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債權類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以下稱“金融債權資產”)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交易市場發布轉讓信息,公開轉讓金融債權資產的活動。
第三條 金融債權資產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四條 轉讓方向交易市場提交信息披露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方主體資格證明;
(三)債權清單;
(四)轉讓方的內部決策文件;
(五)評估報告或轉讓方依據內部規則出具的定價文件;
(六)交易市場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條 交易市場對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負責。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市場予以受理,并依據轉讓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請對外發布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市場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六條 信息披露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金融債權資產基本情況;
(二)債務人基本情況;
(三)轉讓方基本情況;
(四)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資格條件要求的情形);
(五)金融債權資產掛牌價、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交易條件;
(六)競價方式(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披露相關評判標準);
(七)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交納方式、交納期限、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
(八)涉及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有特殊規定外,轉讓方原則上不得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第八條 競價方式包括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九條 交易保證金的交納數額一般不超過金融債權資產掛牌價的30%。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條 信息披露公告應當在交易市場網站上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轉讓方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告中的內容和條件。
因轉讓方原因確需變更公告內容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行為審批機構書面同意;公告內容變更后,由交易市場在網站重新發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因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信息披露公告內容,并相應延長公告時間。
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內容延長公告時間,或在變更掛牌價、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公告。
轉讓方延長公告時間且不變更公告內容的,每次延長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轉讓方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未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時間的,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十三條 轉讓方不得在信息披露期間無故取消所發布信息,否則應當負責賠償給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十四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發布截止日之前向交易市場提交受讓申請,按照要求提交受讓申請內容的文檔材料,并對申請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向交易市場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意向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資格條件要求的情形);
(四)符合交易條件的相關文件;
(五)交易市場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采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當簽訂聯合受讓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確定一方代表聯合體各方辦理受讓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交易市場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 信息披露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到交易市場查閱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
第十九條 交易市場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二十條 轉讓方應按行業監管要求審核意向受讓方資格,如已登記意向受讓方資格審核不符合相關要求應在交易合同簽署前提出,并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交易市場指定賬戶。逾期未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二十二條 信息披露期滿后,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交易市場組織雙方協議成交。
涉及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規定,信息披露期滿后,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應當補登公告的,交易市場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補登公告,公告時間為7個工作日。如確定沒有新的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參與受讓,由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組織雙方協議成交;如產生新的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交易市場按照信息披露的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第二十三條 信息披露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交易市場按照信息披露的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第二十四條 金融債權資產轉讓涉及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應在公告期內通過交易市場登記受讓,同等價格下,優先購買權人為最高出價方。
第二十五條 受讓方確定后,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時簽訂債權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金融債權資產的基本情況;
(三)金融債權資產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金融債權資產交割事項,包括交割時間、交割方式;
(六)合同的生效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 債權交易合同簽訂后應報交易市場備案。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二十八條 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人民幣計價,以貨幣進行結算。交易保證金應當通過交易市場結算。
第二十九條 金融債權資產交易各方應該通過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價款結算,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三十條 金融債權資產交易雙方通過交易市場結算交易價款的,受讓方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交易市場指定賬戶。
受讓方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市場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額原路徑返還。
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按照交易市場相關規定按時交納交易服務費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一條 交易市場對金融債權資產交易成交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受讓方按照債權交易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或首付款,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二條 交易憑證應當載明:金融債權資產名稱、項目編號、轉讓方名稱、受讓方名稱、掛牌價格、成交價格、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三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將金融債權資產轉讓有關事宜通知債務人。
第八章 金融債權資產轉讓中止、終結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 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發出中止交易書面通知的,或者發生其他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時,交易市場有權中止交易。
第三十六條 金融債權資產轉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市場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終結或不予終結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結的決定:
(一)債權消滅;
(二)轉讓方或受讓方無故不推進交易進程,經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催辦仍不作為的;
(三)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要求終結的;
(四)經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確認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金融債權資產交易各方及相關第三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交易市場申請調解。爭議經協商或者調解未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金融債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讓方以權屬不清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金融債權資產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超越權限擅自轉讓資產的;
(三)轉讓方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四)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采取欺詐、脅迫、串通等手段,擾亂交易秩序的;
(五)交易雙方違反本規則自行交易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交易各方違反規定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給相關權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金融債權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其他合法主體持有的債權資產交易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一條 金融債權資產轉讓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交易情形的,依照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相關交易規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信息預披露及信息披露公告發布時間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相關細則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二0二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